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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泉区茨河综合治理工程补充项目更正公告(1次)

阜阳市颍泉区茨河综合治理工程补充项目更正公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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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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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颍泉区茨河综合治理工程补充项目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阜阳市颍泉区茨河综合治理工程补充项目

二、项目编号:FY2025SL0013-1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5年4月10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1.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修改为“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1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认定。联合体协议作为资格评审因素,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职责分工、合同份额占比,未明确的将作为否决投标文件条款;3.2.2 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3.2.3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3.2.4 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3.2.5 除联合体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签署外,投标文件其余部分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3.2.6 联合体全部成员最多不得超过 2 家。” 2.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修改为“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澄清修改公告1。联合体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3.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适用于 B 类项目)评分标准表增加备注:(1)、联合体投标的,奖项、业绩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2)、投标人业绩须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补充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类似项目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投标文件中应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网页截图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件为准。对于个人业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该业绩归属于在该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时长超过实际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60%的人员,投标文件中应附发包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②.投标人如提供联合体业绩,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清晰体现该承包人所完成部分的规模,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清晰体现该承包人所完成部分规模的,应当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承担因证明材料瑕疵造成的不利后果。 ③.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如发生合法变更、重组、法人名称变更,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业绩等具备继承性。” 4.原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工程量小数点后有隐藏,工程量以显示的为主。详见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5.原工程量清单中“桥涵工程中序号5.4、5.5、5.6、 5.7为单座工程量。”详见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6.原工程量清单中桥涵表头删除内容,详见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7.工程量清单以本次发布为准。 8.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获取时间:2025 年 4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6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修改为“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5 年 4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9.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5 月 6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修改为:“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5 月 8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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