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及******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意见等要求,对项目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意见,现将验收意见及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薄膜印刷迁建项目选址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莫陇村工业区新华路25号地理坐标为:E116°39′36.464″,N23°28′11.690″。
本项目占地面积2900m2,建筑面积2900m2,项目主要从事包装膜印刷生产, 项目主要从事包装膜生产,年产包装膜1000吨,主要设备:八色印刷机一台,六色印刷机3台(两用一备,九色印刷机1台(备用),干式复膜机1台,无溶剂复膜机6台,柴油热风炉1台
******有限公司薄膜印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潮环安建[2025]9号)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变更,因此本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验收监测结果
******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表,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气
本项目排放有机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要求,VOCs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热风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噪声
项目东南、西南、西北厂界昼间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三)固废
一般固废管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
四、验收结论
******有限公司薄膜印刷迁建项目基本能够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的审批意见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验收小组原则上同意通过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验收监测情况及自主验收情况进行公示(验收监测报告表及自主验收意见详见附件),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看法。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监测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七、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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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应康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