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类型:总部组织省公司实施服务类招标项目
各投标人:
国网福建龙岩上杭县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001)补充通知内容如下:
1、本工程下载招标资料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改为“2025年05月12 日08:30”。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时间改为“2025年05月12 日09:30”。
2、原招标控制价中的表13《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内容有修改,具体详见附件。
3、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等内容均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网上重新下载且务必以本次发布稿为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的34.2条款其他“36.土石方外运运距按 1km 进行包干计算,投标在投标报价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工程实际运距是否超过1M均不做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修改为“36.2.土石方外运运距按 1km 进行包干计算,投标在投标报价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工程实际运距是否超过1km均不做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5、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3.1.10.43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按照《上杭县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方案(试行)》(杭政规〔2023〕4号)规定执行,且运输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企业必须是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修改为:“3.1.10.43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按照《上杭县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方案(试行)》(杭政规〔2023〕4号)规定执行,且运输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企业应根据《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渣土运输核准要求。”
6、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3.5.2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满足“建筑法”分包条件,要求分包给具有同规模施工经历并有良好资信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人的业绩、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分包款项。”修改为:“(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满足“建筑法”分包条件,要求分包给具有同规模施工经历并有良好资信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人的业绩、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分包款项。分包审批程序如下:
(a)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分包工作启动前20天将分包方案(含分包人的资质、分包人的业绩、分包内容等)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分包方案后10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分包方案开展分包工作;(b)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20天将分包文件(含分包合同初稿、分包价款等)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10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c)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7、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修改为:“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二、投标函附录“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含4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其他专业施工,造成其他专业工期延误,所引起的其他专业工期延误违约金,一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修改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含4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其他专业施工,造成其他专业工期延误,所引起的其他专业工期延误违约金,一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8、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的投标承诺和经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详见附件《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60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修改为:“(1)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的投标承诺和经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详见附件《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60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报验,承包人应择优选用材料品牌,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9、删除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材料品牌的选用: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必须是发包人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采购,品牌选用原则上承包人在推荐品牌库内自主选择拟用材料品牌且需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报验,承包人应择优选用材料品牌,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10、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施工材料、设备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自主负责采购,如有约定品牌的承包人应按推荐的材料品牌库内进行采购。施工中发包人如对(参考)材料品牌进行更改、调整的,承包人应按更改后的材料品牌进行采购,更改后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龙岩造价信息》“上杭县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中有的参照综合信息价,上杭县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参考龙岩市新罗区综合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由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核,报发包人确认,结算单价按签证材料价格与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差进行调整,只计价差和税金,并下浮。”修改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主材推荐表中品牌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承包人确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调整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地、产品型号、品牌的需符合同等档次要求,并经发包人工程师审查书面批准:变更后的材料设备高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低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按实调整减少的价款并从原合同价中扣减;在材料设备技术规格要求类似的前提下,若调整的品牌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的,不予调整造价。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材料设备品牌(技术规格要求应类似)的变更,若变更的品牌在发包人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列表中,工程造价不予调整;若变更的品牌,不在发包人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列表中(或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但技术规格要求发生变化的),更改后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龙岩造价信息》“上杭县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中有的参照综合信息价,上杭县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参考龙岩市新罗区综合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由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变更后材料设备单价低的,按低价结算;如果单价高了,按两者价格差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并下浮,材料设备差价=报告期价-基期价。施工时实际使用品牌的材料设备单价为“报告期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当月的信息价(信息价无的按控制价中的单价)为“基期价”。
11、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8.10其他“(4)重要材料、设备等采购,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推荐的权利。承包人必须在计划使用前,提前60天提供生产厂家、规格、质量等级等,由设计单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样品进行确认或封样,并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和设备,并追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修改为:“(******消防一体化泵站、防水材料等,以发包人确认为准,发包人拥有否决权),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推荐的权利。承包人必须在计划使用前,提前60天提供生产厂家、规格、质量等级等,由设计单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样品进行确认或封样,并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和设备,并追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2.4.7.2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5)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修改为:“12.4.7.2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2)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3)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4)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
13、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6)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增加”增加“⑧项目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每一次对施工承包商罚款5000元;被政府相关部门处以经济处罚的,每一次对施工承包商罚款5000元。项目因施工单位人员在公众媒体平台上发布涉本项目不实信息,产生负面舆情等影响到发包方的,每次对施工承包方罚款20000元。”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龙岩市公******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 (ECP)(******/ecp2.0/portal/#/),查询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有限公司上杭县供电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