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5月钢材物资一批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合格报价人就采购内容提交密封的报价。
2.采购范围及相关内容:
2.1 采购范围: ******有限公司5月钢材物资一批采购
2.2 供货期限: 合同签订后 10天以内送达;
序号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用途 |
备注 |
花纹钢板 |
1500*6000*4mm |
吨 |
3 |
日常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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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铁板 |
δ=8mm |
吨 |
4 |
日常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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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铁板 |
δ=6mm |
吨 |
3 |
日常消耗 |
|
4 |
铁板 |
δ=20mm |
吨 |
1.5 |
日常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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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轨道钢 |
18KG/M 型号 |
米 |
150 |
日常消耗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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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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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供货地点: ******有限公司
2.4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要求、甲方图纸要求等进行质量验收
3.采购方式: 比质比价
4.报价人需具备的资格及要求:
4.1 资质要求:供应商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加盖公章)
4.2 报价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采购中同时报价。
4.3 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4.3.1被水泥行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报价通报期限内;
4.3.2被信用中国网(****** )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评审阶段通过上述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对于成交报价人,如在签约之前在上述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4.3******有限公司审慎开展业务供应商名单。
4.4其他要求:报价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采购中同时报价
5.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6.1采购公告期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30日
6.2现场领取:潜在的合格报价人可于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时间)从******有限公司******办公室领取采购文件。潜在报价人领取时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项目确认表”见(附件-1)并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6.3邮件领取:潜在的合格报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采购项目确认表”(详见附件1)并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后发送至电子邮箱:******9@qq.com,经采购人核对无误后,即发电子版采购文件至报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
6.4报价保证金收取: / 元******银行账号如下:
开 户 ******有限公司
开 户 ******银行黔西南分行营业部
账 号:************5
(注:报价人在发送报名信息到邮箱时,邮件标题要注明报价人公司名称+名称)。
7. 报价文件的递交
7.1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邮寄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清水河镇金星村(******有限公司),收件人:汤丽,电话:******。(备注:在邮寄报价文件时,邮件标题要注明报价人公司、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等(详见第五章报价文件封面),公司所在地仅支持顺丰快递提供送达服务,请报价人使用顺丰快递邮寄报价文件,以免错过投标时间,待规定的时间由评审人员开启)
7.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密封的相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8.报价文件不公开开启,由采购人申请组建的评审小组统一开封,纪检监察人员监督。
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admin/index)、******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同时发布,公开征集合作供应商。
10.联系方式
采 购 ******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清水河镇金星村******有限公司
商务联系人:汤丽 电话:******
技术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
电子邮箱:******9@qq.com(采购项目确认表发至该邮箱、也可通过微信发送至本项目联系人)
******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
采购项目确认表
******有限公司:
我公司确认参与贵公司5月钢材物资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JC-CG-2025-059)的采购活动。
供应商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通信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报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清晰的营业执照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