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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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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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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CBNB-******GLS(重发)        

二、项目名称:******服务中心采购外送检验服务项目(重发)  

三、采购日期:2025-03-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42号(自编号2285号)            

被投诉人 1 :******服务中心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金桥东街66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众创空间30号1-2室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1号楼 

五、基本情况

******服务中心采购外送检验服务项目(重发)(编号:CBNB-******GLS(重发),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1.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存在“对质疑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ISO15189认可开展项目数”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3.招标文件中以“投标人提供通过2024年国家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评证书数量≥50份作为得分条件”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4.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实施方案”的评审因素设置未进行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5.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质量控制方案”的评审因素设置未进行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6.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实验室仪器、试剂耗材、方法学”的评审因素设置未进行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7.招标文件中“特定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之规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根据投诉事项1所涉及内容,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琛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根据投诉事项2、3、4、5、6、7所涉及内容,恳请财政部门暂停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资格条件进行论证、修改后,重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开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发布,公告期限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至2025年2月24日公告期限届满。招标公告第六条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条载明“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鉴于本项目于2025年2月24日公告期限届满,因此本项目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最后期限为2025年3月5日。投诉人于2025年3月5日获取招标文件,此时公告期已届满,故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最后期限为2025年3月5日(即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月24日起7个工作日)。现投诉人于2025年3月7日提出质疑,已超过质疑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可不予处理,但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处理的理由:(四)提起质疑时间已经超过质疑有效期的”的规定,投诉人的质疑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属依法质疑。故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因此,本次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而,对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亦不作实质性审查。
******服务中心采购外送检验服务项目(重发)[编号:CBNB-******GLS(重发)]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提起前未经依法质疑,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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