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木院区新建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
答疑通知
致各投标人:
现就投标人提问答疑如下:
1、补遗招标文件1-增量包无任何内容,是否按照此文件生成投标文件?
回复:制作投标文件有疑问,请致电“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技术支持电话:******。
2、请问项目临水、临电是否已接通?接驳点在何处?容量为多大?
回复:项目临水、临电未接通,临水临电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临水接入点就近接入。临电供电方案已下,设计图纸已完成,还未入场施工,供电容量为1260kVA,接入点名字为:10kV美伏线龙伏村支线1#杆梓宁支09#杆新建支线1#杆。
3、图纸分为Part1、Part2、Part3,但是Part1、Part2、Part3所含图纸文件名重复,请问三部分图纸有何区别?是否内容重复?以哪个为准?
回复:不重复。每部分都是独立的。请投标人仔细查阅。
4、招标文件237页“12.5.2 单笔资金 100 万元以上(含)采用“现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的具体占比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12.4.1 ************银行承兑汇票的组合?******银行承兑汇票的组合,请招标人明确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
5、招标文件疑问请业主该项目是否有总承包服务费?若有,请业主明示金额。
回复:本项目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6、请问业主投标人是否需要填报计日工单价?若需要填写,计日工单价参考的文件是否为“川建价发【2025】14号文”?
回复:不填写计日工单价报价表,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7、请问业主,投标人是否需要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由于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很多,综合单价分析表存储量很大,而编标系统要求上传的标书大小有限,若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会导致标书无法上传,建议开标后由中标人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即可,投标阶段无需提供。
回复: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如存在数据较大上传相关问题请致电“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技术支持电话:******。
8、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环一路道路长度约为227.27mm, 纵一路道路长度约为227.34。环一路道路长度单位有误。请招标人确认。
回复:现将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环一路道路长度约为 227.27mm,纵一路道路长度约为227.34”更正为“环一路道路长度约为227.27m,纵一路道路长度约为227.34m”。
9、合同条款疑问 1、招标文件P228专用合同条款“7.5.2.1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报送的、经监理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的节点工期要求的,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下一个节点仍无法按期完成时,违约金按人民币贰万元/天计算,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5%。 7.5.2.2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总工期延误的,按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 1%/天处以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 30%。7.5.2.4 若本项目为安置房项目,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工期约定完工导致延期交付施工的,除前述违约责任外,自超出合同工期之日起至实际竣工合格之日止(以下称“延迟天数”)承包人还需每日按本项目过渡费的 2 倍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每日过渡费×2×延迟天数。” 疑问1:这三项条款对工期处罚过于严重,节点逾期与总工期延误并存,且安置房项目额外叠加过渡费违约金,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严重不利,节点违约条款建议调整为“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下一个节点仍无法按期完成时,违约金按人民币5000元/天计算,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3%。若总进度赶上,节点逾期违约金予以退回” 疑问2:总工期逾期1%/天,处罚金额约720万/天,上限30%,处罚金额达到约8000万元,工期违约处罚过高,建议调整为“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总工期延误的,按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0.01%/天处以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3%”。 疑问2:请业主明确过渡费的含义,并明确过渡费的计取基数及违约金上限,建议过渡费违约金不超合同价的1%。
回复:该项目非安置房项目7.5.2.4不适用,其他条款按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10、招标文件P236专用合同条款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每月支付上月产值的 80%;竣工结算内审完成后,承包人的竣工资料提交发包人归档并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后付至结算内审金额的 85%;竣工结算终审完成后付至终审金额的100%)。单笔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发包人采用“现金+票据”方式支付: 1 付上月产值的 80%,票据金额占比≧30%; 2 付审核完成后金额的,20%≤票据金额占比≤30%;”。 疑问:该条款约定不合理,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明确要求农民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票据替代;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采用货币形式,不得以票据替代。本条款建议调整为“发包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1 付上月产值的 80%; 2 付审核完成后金额。” 3、招标文件P237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逾期支******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未支付进度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
回复:农民工工资部分招标人将按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至中标人为本项目开立的民工工资专户。其他条款按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11、招标文件P240专用合同条款“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工期顺延。 (7)其他:无违约责任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无。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调整为):无” 疑问:该条款约定不合理,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要求发承包双方公平分担风险,请招标人明确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
回复:按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招 标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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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
******医院三木院区新建项目施工/ 标段
招标文件补遗通知(2)
致各投标人:
1、现对施工合同进行补充,补充内容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具体详见附件。
招 标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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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