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达全成评估合同(2025)09号
委托人: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余永立
资产评估机构:达州市全成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77号附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 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评估合同)。
一、 评估目的
******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房地产提供年租金底价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是:******有限公司房地产对外公开竞租涉及申报评估的房地产。
本次资产评估的范围为:******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北路21号房屋,建筑面积42.88平方米;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661号-3场地,测绘面积449.3平方米;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661号-4场地,测绘面积882.81平方米;达州市通川区朝凤路15号附2、附3号门市建筑面积1205.81平方米, 具体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
三、 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3月 18 日。
四、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4.1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2本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使用人为:无。
4.3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4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4.5委托人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6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7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5.1委托人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评估申报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资产法律权属证明、相应的财务资料、各类资产清单以及相关评估报告附件资料。
5.2资产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评估申报资料后,T+X工作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书》初稿。本次约定,X为 10个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报告为一式 二 份,由资产评估机构送达,这些报告由委托人按照本委托合同所限定的评估目的在特定的范围内分发使用。
六、 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6.1根据******服务中心《中选通知书》本次收取评估费总额为叁仟元整元人民币整 (¥3000.00元),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2本项目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选择以下第 / 方式:(1)委托人承担;(2)委托人单独支付 / 元与资产评估机构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包干使用;(3)包含在总服务费中。
6.3本委托合同签字生效后,委托人预付人民币 0 万元整( 0 元),余款在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报告书时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为:转账。
七、 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1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7.2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7.3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4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7.5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7.6资产评估机构所完成的评估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法令和法规并应达到委托人在本委托合同中所确定的评估目的的要求。
7.7资产评估机构有义务主动做好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工作,指派具有合法资格的注册评估师承办本项目,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中可能涉及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提出回避。
7.8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有义务指派专人指导委托人人员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工作。
八、 约定事项的变更
8.1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8.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8.3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8.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九、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9.1本委托合同签署后,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终止约定时,预付款抵作资产评估机构的损失赔偿;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支付全部费用。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原因终止约定时,资产评估机构须退回预收款。
9.2 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委托合同,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费用的10%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9.3本委托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委托合同履行地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所在地,因本委托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委托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委托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 向委托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委员会仲裁。
十、 附属条款
10.1本委托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本委托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资产评估机构: ******事务所(签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章或签字)
办公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77号附3号
联系人:刘方
联系电话:0818-****** 133******
开户行:******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
账号:************2589
2025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