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民甸公路的建设,完善濮院镇与桐乡市区的交通路网,加强申嘉湖高速与沪杭甬高速的区域联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2025〕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4日公布的《关于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4个月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0573-******。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附件
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实施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房屋征收,能够加快推进民甸公路的建设,完善濮院镇与桐乡市区的交通路网,加强申嘉湖高速与沪杭甬高速的区域联动,有利于周边地块的整体开发,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4日公布的《关于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建设局于202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民甸公路建设项目(濮院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
四、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4个月内。
(二)腾空期限:2026年12月30日前。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均为工业性质,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桐乡市国有工业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规定》(桐政发〔2018〕8号)的相关规定,其现有工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工业区准入条件。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法律******************法院强制执行。
(二)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三)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四)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