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6日(5个工作日)。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29-******
传真: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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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西安市高陵区鹿歌路387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
邮编:710200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有限公司 | 机箱机柜精密壳体生产加工项目 | 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北区(泾高南路1027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北区(泾高南路1027号)的厂房,生产车间一座1座,1层,建筑面积2000m2,拟购置数字化钣金加工中心、智能焊接设备、喷塑生产线及其辅助设备等生产设备,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切割、折弯、冲压、焊接、打磨/抛丸、喷涂等,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8000台机箱机柜壳体。 | 本项目租赁已建厂房,施工期较短影响较小,主要为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1、废气:项目切割、焊接过程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烟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TA001、TA002)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过程在密闭集气柜中进行,产生的粉尘经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塑粉回收后回用,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TA004)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在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各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排气筒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表1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表3中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均可达标排放,故本项目选用的废气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水: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西安市第八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运营期废水水质简单,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等离子切割机、电焊机、空压机、风机、剪板机及冲床等,噪声源强一般在70~95dB(A)之间。本项目选取低噪声设备,采取室内隔声、基础减振、柔性连接及风机加装消音设计等措施后,本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本项目开料切割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冲压过程产生的废铁屑,焊接过程产生的废焊丝、焊渣,抛丸过程产生的废钢丸、钢砂,焊烟净化器收集的烟尘,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滤筒除尘器收集的塑粉统一收集后回用于喷塑工序;环保设备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生产设备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液压油(桶)统一收集后暂存危废贮存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职工办公生活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固废处置率100%,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 报告表未采取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