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3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及传真:******
通讯地址: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民中路北侧 邮 编:6752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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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出文日期 |
1 | ******有限公司年产3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楚环许准〔2025〕51号 | 2025/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