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牟德海大酱厂2024年9月6日生产的大豆酱,于2025年4月15日在柳河县柳河镇房杰粮油店,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东丰县牟德海大酱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管理局于 2025年5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东丰县牟德海大酱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适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裁量序号232中违法行为较重的裁量标准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1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因东丰县牟德海大酱厂因工******管理局责令东丰县牟德海大酱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点,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企业组织员工培训,提升素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责任心。企业自行召回不合格产品,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管理局
202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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