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村路灯改造及亮化工程变更公告
根据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需求,作出以下调整及变更。
原谈判文件中第2页、第6页中:
(2)特定条件中注明的: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原谈判文件中第10页中:
3.1.1根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包1:
a.小型、微型企业产品: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执行价格扣除政策。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非******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谈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本项目属于工程类,供应商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类格式版本提供声明函。
以上的条款废止,经变更后更符合本次谈判采购项目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