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政府储备调整方案>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3〕741号)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向社会公开遴选海原县应急成品粮油代储企业,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形式
海原县应急成品粮油采取代储的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代储,代储企业负责日常保管和轮换,按照“权属明确、滚动轮出、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常储常新。
二、代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2.在县内具有与经营数量和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能力。用于代储应急成品粮油的厂房、仓库、油罐属于企业自有的,需提供代储应急成品粮油仓库、油罐等的产权证明资料(本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属于企业租赁的,须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3.企业具备满足代储所需条件的仓储设施设备,保证安全生产措施齐全,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储备粮油。代储仓房、油罐等必须保持完好,计量设备准确,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防鼠雀和隔热、通风等性能,并配备相应温度、湿度监测设备。
4.具备与代储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5.具备常规检化验条件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有资质的粮食、植物油检验机构对所储存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6.能够按要求登记账、卡、簿,依法依规如实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能够自觉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代储要求
(一)代储数量。每家代储企业的代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经营数量的70%,且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吨。
(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等标准。
(三)包装规格:大米、小麦粉(25kg/包及以下),食用植物油(20升/桶及以下),均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
(四)储存地点:海原县境内。
(五)代储补贴标准:应急成品粮:大米、小麦粉300元/吨·年;应急成品食用植物油(包装)600元/吨·年。
四、申报时间
2025年4月22日至4月27日。
五、申请程序
申报企业根据本企业成品粮油承储能力现状,自愿申请承储海原县本级应急成品粮油;申请企业需据实填报《海原县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申请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工设备(若无加工不需提交)。
3.仓房设施(厂房、仓库属于企业自有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企业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配送车辆行驶证及图片。
4.相关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
5.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信用等级、近3年粮食购销存资料)。??
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上报2份,于2025年4月27日前报******改革局进行初审;******改革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六、应急成品粮储备资格申报的评审认定
(一)现场审核
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改革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二)研究公示
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核情况,提交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确定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发《具备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的通知》。
(三)计划下达
具备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的企业******改革局递交应急成品粮油承储数量申请。经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应急成品粮油承储数量调整通知。
由******改革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下达的承储数量验收,验收合格后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
七、其他要求
1.海原县应急成品粮油代储意向企业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全责。如有隐瞒、虚报的取消申请资格。
2.承储企业有违反相关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取消承储资格,并依法处罚。
(粮食和物价股联系电话:******)
附件:海原县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申请表
******改革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