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
我局于2025年08月01日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具体名单见附表)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领取《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08月01日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
当事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具体名单见附表)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被他人冒用登记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并提供了4家市场主体名单(具体******管理局进行调查。
******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地址未发现以上4家市场主体,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涉案市场主体冒用地址登记的申请撤销调查一事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确系被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冒用登记为经营场所。
******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通高新撤告〔2025〕007号),公告期30日。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上述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变更至真实地址的不再撤销其主体登记。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08月01日
撤销决定书送达公告.pdf
我局于2025年08月01日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具体名单见附表)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领取《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08月01日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通高新行审撤〔2025〕007号
当事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具体名单见附表)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被他人冒用登记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并提供了4家市场主体名单(具体******管理局进行调查。
******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地址未发现以上4家市场主体,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涉案市场主体冒用地址登记的申请撤销调查一事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确系被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冒用登记为经营场所。
******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通高新撤告〔2025〕007号),公告期30日。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上述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变更至真实地址的不再撤销其主体登记。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08月01日
涉案市场主体名单(撤销市场主体名单)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名称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场所 |
1 | ******ma7e7f3k47 |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日水果店 | 刘庆山 |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 |
2 | ******ma21lb057f | 通州区梵丽宝纺织品厂 | 吴艳南 |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 |
3 | ******ma21utcg1y | 通州区圣迪美纺织品厂 | 焦小云 |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 |
4 | ******ma224ccx3x | 通州区雅媚儿纺织品厂 | 马倩岚 | ******街道界北村十一组 |
撤销决定书送达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