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对全县社会组织实施2024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报送我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2024年12月30日前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准予成立登记并颁发证书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2024年度检查。
二、时间、程序和内容
(一)时间
参加2024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5年4月下旬至6月30日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资料。
(二)程序
1.线上填报
各社会组织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后,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附件)进行线上填报。
2.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报告书》)一式二份,根据《报告书》要求用印并签字。
3.提交审核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社会组织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2)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将《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提交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4.审核通过
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
5.公示结果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通过线上审核后,须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年检档案备案,统一公示;
6.盖章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提交纸质材料时,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三)内容
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线上审核通过后,应于6月30日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通过年检系统打印的《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3.社会组织财务账本凭证原件;
******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审计,并提交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
(1)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准予成立登记,首次参加年检的;
(2)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
(3)2023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4)2024年度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4.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2023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或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二)为响应国家号召,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服务高质量发展,社会组织填报乡村振兴、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将作为年度检查一项重要参考依据。2024年度在乡村振兴、服务高质量发展等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亮点工作的,可形成专项书面报告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应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6.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7.2024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其他经研究认为应该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形。参加年检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报送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年检结果确定后,如发现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果改为“不合格”。
(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一)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进行年检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三)管理机关将对进行年检的社会组织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对应的处置处罚。
六、地址及咨询方式
(一)年检系统(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登录网址:******/web/login。
******服务中心二楼东87号窗口。
(三)联系电话:年检业务咨询 ******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靖边县民政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