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并落实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全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核准并监督实施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绿色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6.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县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县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定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等政策。配合省上开展国家低碳试点示范及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市场交易工作。
******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负责对污染防治攻坚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警示片及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交办信访案件办理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整改调度。
14.负责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依法将环境信用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组织部,抄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